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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拖车费、停车费,到底该不该交?

    随着现在城市汽车数量的聚增,城市拥堵也越来越严重,而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越来越高。学习和增加一些处理交通事故的知识与经验也成了一项必不可少的交通常识。

    大家知道,很多的交通事故或着有些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车辆都被交管部门暂扣车辆,车辆被拖移或开到某一个停车场。而很多司机在问题处理完以后,前去提取车辆时,都会被收取很高的拖车费和停车费,而且往往还被拒开发票。而这些收费,到底合不合法呢,一直是广大交通参与者疑惑的问题。

    今天的“顺嘴说交通”就给大家说二个不久前真实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一例:去年12月30日晚九点左右,一位司机因有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五大队将车辆暂扣到森林公园停车场。第二天中午,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前去取车。可是,停车场却让司机缴纳拖车费260元,停车费60元,共计320元。司机要求其出示收费依据,遭到对方拒绝,告知不缴费就不让提车,司机无奈之下只得缴纳相关费用。

    后来司机将此乱收费现向投诉到郑州市物价局。物价局依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款“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之规定,让停车场退还了当事人的有关费用。并且,要求交警五大队对看车人员进行政策宣讲和管理教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第二例:去年12月31日下午2点左右,一司机与一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被交管部门暂扣。第二天处理完事故去提车,却被告知要缴纳260元拖车费和40元停车费,否则不能提车。还说这是物价局定的价格。

    司机投诉到郑州市物价局,得到回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所发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经营行为,不属于价格部门的管理范围。如您对有关单位的行为不服,您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以上二个案例,我们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该知道,无论是事故车辆拖移还是停车,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措施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可是。现实执行中,收取车辆拖移和停车费的现象为什么屡禁不止,使广大交通参与者很无奈。毫无置疑的是,这种现象的屡禁不止完全是相关部门不做为和有法不依所致。

    首先是物价部门,对违法价格法的行为只劝退而不处罚,使违法行为没有一点点违法成本。而且,就以上的二个相同的案例,而物价局的处理却为什么也不是一致的呢?

    二是交管部门,你所委托的停车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而你们为何不与惩戒或解除委托合同呢?

    三是,我们的停车管理的职能部门何在,你们制定的法规条款,你们为什么却不去监督执行呢?

    四是,收费不开票,税务部门应不应该前去查处?

    五是,停车场是经营企业,他们也是需要经营支出和成本的,而应该由行政机关所承担的拖车和停车费用支付给这些企业没有?

    六是,对事故车辆乱收费,民不告就官不咎之懒政行为,还要多久才能改变?

    (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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