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哥评--郑州市网约车新政征求意见稿
    昨天(11.5))上午,郑州市交运委召开郑州出租车改革新政策通气会,颁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和《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同意,于11月5日至11月1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这三个征求意见稿,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出现不同的看法、观点的撞击也属正常。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就是管理部门在征求各方群众的真实声音与建议。大家都应该敞开心扉,直抒胸臆,把各方最基层、最真实声音表达出来,使管理部门能对症下药,让城市“血脉”更加畅通,让出租车行业能正常有序的向前发展。

    我做为一名资深的老出租车司机,更是要对这三个有关出租车行业发展前途与未来发展的征求意见稿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虽然自己深知人微言轻,也深知自己文化程度有限。但是,我是出租车的一员,有责任、有义务为出租车这个行业的发展出一份力,尽一份情。哪怕这种呼吁是很微弱的,但也代表了我为出租车行业未来的奉献与担当。

    今天,我先就三个征求意见稿的《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谈谈纯属我个人的观点与看法。而且,即是征求意见,那么就不说赞颂,只说问题。

    首先;《郑州市网约车管理细则》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临时加价时,应提前公布。

    那么,市场调节价,可这调节的幅度多少,没有做任何限度,也就是说“法无禁止即自由”。网约车一元运价也不低,一百元也不算高。在节假日、恶劣天气时,在车辆供不应求,市民打车难时,网约车就可以任意肆无忌惮,毫无约束的涨价、宰客;而在生意惨淡、车辆供大于求之时,网约车又可以毫无顾忌的大幅降价来与巡游出租车争抢有限的客源。

     请问,巡游出租车还有一点竞争的机会吗?这是公平原则下的竞争吗?“差异化经营”的“差异”实际规定在那里?“差异化经营”的“差异”难道就是市场调节价与政府定价的差异吗?

    为什么不明码实价的给网约车规定一个价格标准,再规定一个有限度的市场价格浮动的标准范围。这样,既是对广大网约车乘客的负责,也是对巡游出租车的公平。难道管理部门对网约车比白菜价格变动都快的运价就置之不理,就任其为之吗?这是对广大网约车乘客负责吗?

    如果按照有些人的解释,网约车是先告知了乘客运价的费用。那么请问,如果巡游出租车在节假日、恶劣天气时,在车辆供不应求,市民打车难时,也提前在车窗前标上明码实价,实现提前告知,是不是也可以任意的进行市场调节价。还有其他的交通运输行业,是不是都可以仿效网约车的市场调节价。我不明白,为什么网约车就是运输行业的宠儿呢?网约车就可以成为运输行业个例呢?

    第二;《郑州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十二条第八款:网约车车身不得擅自设置专用标志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颜色。

    对这款,我表示最强烈的反对;(1)网约车没有专用标志标识,将会混迹于社会车辆之中。交通管理部门因无法识别是社会车辆还是营运车辆,怎么监管?而且也没有办法接受市民、出租车司机的监督。就如现在郑州的繁华地区、火车站地区,路边经常有很多车辆违停。可是,市民总是以为是私家车辆,临时停会就走了,就会给予包容。可是,如果这些地区天天都是带有网约车标志,一个颜色的车辆,市民能容忍吗?就是网约车司机自己,只怕也不好意思在这些地区违停了吧。而且,,如果网约车有了统一的标示,那么网约车司机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网约车。他们的驾驶作风、停车地点都将置于市民的监督之中,他们必然会有所顾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还有,对网约车实行专用标志标识,不但可以在乘客与司机发生纠纷时,避免发生市民误认为是一家人纠纷的误解。也可以防止一些图谋不轨之乘客,租用网约车来冒充自有私家车坑蒙拐骗的违法行为发生。而且,喷涂统一网约车颜色,提高网约车入行成本,也可有效的制止那些有利益就来捞一把,没利益转身就退出的网约车过江龙之人。

    第三;网约车既然已经纳入到出租车的一种,正式进入到为市民服务的行列之中,也应该向出租车一样,车窗禁止粘贴有色贴膜。网约车玻璃上粘贴有色贴膜,会使乘客在上车之前,根本无法看到司机的相貌、穿着,以及车内有无其他人员或有碍乘客乘坐安全的情况。而且,一但车内发生争吵、斗殴等情况时,车外也根本无法察觉。这对乘客,司机其实都是不安全的。

    而且,巡游车、网约车,现都属于出租车,那么为何网约车有可以享受无须喷涂专用颜色,车窗可以张贴有色贴膜的特权呢?而巡游车就不能呢?这公平吗?

    第四;《郑州市网约车管理细则》为什么没有对出租车司机深恶痛绝、最急迫关心的网约车“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任何的限制与处罚标准呢?

    第五;《郑州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对网约车的驾驶人员职业没有做任何的限制,也就是说,允许任何职业的兼职人员都加入到网约车的经营之中;那么请问,如果是火车司机、公交司机等等一些非常辛苦重要的职业人员,也为了多挣个酒钱、油钱、房贷钱,下了班也兼职到网约车淘金大军之中,那市民的交通出行安全谁来保证?还有,国家公职人员,就如“镇长”等等官员,是否允许业余开网约车呢?

    第六;《郑州市网约车管理细则》也没有对网约车的数量做任何限制,那么,中央的“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和《郑州市网约车管理细则》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的基本总则又体现在那里?市民的“打车难”问题,不能只依据网上的几个帖子,也不能只靠几家媒体的报道。而且,这些年,每当市民说“打车难”时,就会引发郑州多少多少年没有增加过出租车的怨声。可是,却从来没有人或管理部门想到利用价格杠杆来解决打车难。出租车打车难不难,出租车数量的多与少,是要有科学依据的。现在的科技发展,完全可以通过郑州市客运管理的电教平台查询到郑州市现在出租车每天营运的“放空率”;可是,为什么没有管理部门去查询、调研呢?难道人的主观意识比科学还要靠谱,重要吗?

   市民交通出行便利固然重要,但是,首先,应是公共交通出行为首位,而不是出租车,更不是网约车。我们的城市,到底是要把市民从出租车上引向公共交通呢,还是把市民从公共交通引向出租车呢?市民的出行是重要,但是,郑郑州市2.6万出租车司机,甚至全国260万出租车司机与家庭的生存权同样也是重要的。市民出行与出租车司机的生存,怎样平衡,孰重孰轻。这是考验管理部门能力的时候。

    第七;《郑州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做出了多项规定。例如“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等;但是,却为什么没有相应违规条款的处罚标准呢?

    而只有“第35条,网约车驾驶员有破坏、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者营运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36条,将网约车交由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营运的,对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这二款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标准。那么,对其他的网约车违法行为,将依据什么处罚呢?这属不属于空头支票呢?

    而且,也没有对网约车平台的违规行为,尤其是未对违法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资格人员、车辆营运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违规处罚标准。这能称得上是网约车管理“细则”吗?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共有12条31项;共1961个字;而《郑州市网约车管理细则》的“法律责任”章节,才只有寥寥的4条0项,共405个字。

    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既然同属出租车行业,可差别怎就这么大呢?

    (2016-11-06)